|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句容恒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755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烜,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恒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国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句容恒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玉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秦洁 书记员李璐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