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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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东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智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 苏州大喜来展览展示制品有限公司 如皋市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如皋市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65070元,款汇原告如皋市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如皋市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蒲支行,账户号码:***00044050)。 二、驳回原告如皋市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公估费11300元,合计12275元,由原告承担4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担8175元(此款原告已缴纳,因重新评估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给付7200元,尚余9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缴纳赔偿款时与上述款项一并交付原告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