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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如皋钢铁有限公司
南通市亚锋起重机械配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如皋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亚锋起重机械配套有限公司货款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被告江苏如皋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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