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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翱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已交纳),被告济南翱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