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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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 光山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县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光山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砼货款610170元; 二、驳回原告光山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县分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0元,由原告光山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570元,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县分公司承担9900元。反诉费12369元由反诉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县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