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鹏华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平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支付剩余地价款12080432元及分期付款利息1691260.48元; 三、深圳市平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支付剩余地价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20804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1995年7月起计至本判决判令的给付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086.16元,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负担300000元,由深圳市平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7086.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86.16元,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负担300000元,由深圳市平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7086.1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