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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从其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交通费共计90,675.58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2元,由原告***负担562元,被告***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