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26268号 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 本案按深圳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少娟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昌慧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