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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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卓京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国源港通燃料油有限公司欠款10656955.41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国源港通燃料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987元,原告天津国源港通燃料油有限公司负担161675元,被告上海卓京石化有限公司负担65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