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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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在潍坊银行62×××9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4383.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