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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0891号民事判决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运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3894322.56元及利息(利息以3894322.56为基数,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5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