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与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编号分别为3201SJ1910240402785、3201SJ1910240409565的两份《房屋托管合同》; 二、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62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原告***负担213元,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