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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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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002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002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67353.50元。

上述一、二、三款项,扣除被告***已垫付的50000元之外,原告***、***、***、***实际获得赔偿款237401.50元,余款50000元返还给被告***。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5元,减半收取4612.5元,由原告***、***、***、***负担2330元(已缴纳),被告***负担228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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