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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大地保险防城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经济损失14623.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366.44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4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预交120),由***负担234元,***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