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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傅氏冷藏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康迪泰克(中国)橡塑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
绥中县鼎弘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苏州傅氏冷藏货运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原告苏州傅氏冷藏货运有限公司货物损失80341.92元;

三、被告***、***、绥中县鼎弘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苏州傅氏冷藏货运有限公司货物损失8926.88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傅氏冷藏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式:上述款项均汇至肥东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51×××77账户,全部用于支付原告苏州傅氏冷藏货运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1元,由被告***、***、绥中县鼎弘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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