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责令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79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社区;2、没收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46平方米旱地、79平方米田坎,计22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变电站和其他设施”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