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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工程款19318409.71元给原告广州市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3日止,按本金16170991.24元计;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1年6月28日止,按本金16493285.94元计;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判决还款日止,按本金19318409.71元计,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给原告广州市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州凯得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7902430.55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7725元,原告广州市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元,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73901元,被告凯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638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2683元,被告凯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317元。鉴定费400000元,原告广州市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9元,被告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214633元,被告凯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85318元。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