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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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非法经营纠纷 |
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江西安康盐业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禾仔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跃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欧阳维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李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陈禾仔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苹果手机三部、华为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电脑硬盘四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已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裁判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