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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纠纷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
江西安康盐业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瑞林贸易有限公司
新干县福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非法经营纠纷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江西安康盐业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禾仔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跃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欧阳维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李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陈禾仔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苹果手机三部、华为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电脑硬盘四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已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2019-01-17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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