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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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港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安丽纸业有限公司 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贵港市安丽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贵港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从2018年4月14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贵港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南梧公路六务村长塘屯的房地产[土地证号:贵国用(2012)第0751号,房产证号:贵港房权证覃塘区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贵港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拥有广西贵港市安丽纸业有限公司的8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贵港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拥有安丽纸业公司的2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48856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安丽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的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856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