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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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4596245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款29229581.6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1016732870.1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6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民币1045962451.8元中的533440850.4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追索代付贷款本息的费用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26612元,由原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6943.12元,由被告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及***负担526966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