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8民初800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二、被告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承洋从2016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的护理费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贰佰叁拾元(¥191230.00);以后按每年人民币叁万捌仟贰佰肆拾陆元(¥38246.00),五年支付一次,直到原告不需要护理;四、驳回原告张承洋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撤销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8民初80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承洋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营养费、鉴定费、轮椅费、抚养费、赡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食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柒拾陆万零捌佰肆拾肆元捌角(¥760844.80);三、被告田庆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庆友、黄丰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原告张承洋120000元。

四、被告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承洋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营养费、鉴定费、轮椅费、抚养费、赡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食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伍拾陆万捌仟玖佰肆拾元肆角肆分(¥568940.44元);

五、被告田庆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六、驳回上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10.00元,由被告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田庆友承担人民币7000.00元,黄丰帆承担人民币808.00元,原告张承洋承担人民币2602.00元,对原告承担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10.00元,由被告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田庆友承担人民币9000.00元,黄丰帆承担人民币14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1-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