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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17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7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6年8月15日起计至2018年10月9日止)给原告广西龙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西龙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79.84元(原告广西龙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龙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6531.86元,由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47.98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