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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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云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百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3948号 原告深圳百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智军。 委托代理人徐青松,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邱庆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百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百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深圳百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魏泽琼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晓晴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