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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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昆隆机械有限公司 广西华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民终16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华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66791091W。 法定代表人:赵书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钦州昆隆机械有限公司,原住钦州市育才路204号,现住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0027563。 法定代表人:陈祖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华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钦州昆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华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明晔 审判员张艳蓉 审判员何海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日雄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