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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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钦州丝路花园园林有限公司 钦州钦廉林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钦州钦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钦州钦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51524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为基数,从2019年7月4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钦州钦廉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33元,由被告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