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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111724.6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3086.37元; (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户名: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湖南常德临澧支行,账号:43×××53)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5元,减半收取计1522.5元,由***负担1322.5元,***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