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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25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珠海京久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市东华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14062元; 二、变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25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珠海京久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市东华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4140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29元,由盐城市东华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936元,珠海京久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58元,由盐城市东华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872元,珠海京久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1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