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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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红河公路局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804981.00元(含各被抚养人生活费,即罗吉秀10034.00元、李坤684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3.00元,由被告红河公路局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负担6000.00元,原告***负担45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