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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54474.26元及利息(以8954474.2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545元,由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3717.75元,由被告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827.25元。鉴定费150000元,由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000元,由被告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