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结欠的合同期内利息412593.86元、复利4602.41元,逾期利息(罚息)13050元、逾期复利269.65元(至2018年4月27日止)等合计430515.92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以合同期内结欠的利息413250元为基数、2019年1月8日起至结欠的合同期内利息付清之日止以412593.86元为基数(如已支付应相应扣减),按逾期月利率9.7875‰计算的复利【自2017年12月28日起产生的合同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累计之和(含已支付部分),不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即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的金额为限。】; 二、驳回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1元,减半收取计4555.5元,由福建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