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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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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余额276946.92元的50%即138473.46元,合计248473.46元;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额减去交强险赔偿款额后余额276946.92元的10%即27694.69元,因***已赔付40000元,不需另行支付;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赔偿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792元,由四原告共同负担390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负担4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9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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