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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咸阳康民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咸阳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咸阳市西郊粮食储备库支付7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2950元,由咸阳康民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