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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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彦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揭阳空港经济区华飞百货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华飞百货商行签订的编号为2018PAZL100070626-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二、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华飞百货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LVGBH42K7BG468788、牌照号为粤VA××××),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华飞百货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华飞百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华飞百货商行的全部未付租金95193元和截至2020年7月23日违约金10266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逾期未付租金41250.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判决第四项确定); 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华飞百货商行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华飞百货商行所有; 五、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华飞百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六、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元和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华飞百货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