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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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 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4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国有张汉吴苗圃,住***。 法定代表人:张明浩,主任。 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高集镇潘庄村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邢洪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安临站镇东陆房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雨,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国有张汉吴苗圃与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鲁15民终3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国有张汉吴苗圃于2020年7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合同违约金120000元及诉讼费13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7月8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法定义务。 2.2020年7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首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经向银行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有开户无存款,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各银行均无开户信息;经向车管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0年8月17日,本院线下到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高集镇潘庄村东200米路北调查。经查,该公司并不在此地址办公,其公司住所地为属虚拟注册。 4.2020年9月8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雨称公司暂无能力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将现东阿县高集镇潘庄村东育核苗木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国有张汉吴苗圃协商,申请执行人认为现在苗木无销售市场,因此对以苗木抵顶违约金不予认可。 5.2020年9月17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0年9月17日,因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东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对两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0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国有张汉吴苗圃释明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及相关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国有张汉吴苗圃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对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聊城市中实元林苗木有限公司、山东德胜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21350元,已执行到位0元。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绪军 人民陪审员 刘吉祥 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石海燕 书记员马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