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常州鸿信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鸿信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224740元(其中商业三者险1050000元、车损险174740元)。 二、驳回常州鸿信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48元,由常州鸿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4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