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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费21680.1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材料费1200元; 三、被告平凉市双星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负担的上述赔偿款22880.1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平凉市双星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支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被告平凉市双星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共计22880.19元,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0417.15元,给付标的22880.19元,占诉讼标的56%,应收案件受理费810.44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405.22元,由被告***、平凉市双星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即226.92元;由原告***负担44%即178.30元,剩余诉讼费405.22元退回原告***;本案邮寄送达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平凉市双星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