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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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汾县西贾乡东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58394.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7元,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襄汾县西贾乡东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