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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鱼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停止侵权,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公众号“电影530(微信号:×××)”提供影视作品《缝纫机乐队》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上海鱼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713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鱼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