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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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83,500元,支付自2020年7月7日起自还清欠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为1,064元,由被告***负担954元,由原告***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