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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元,合计75000元;

二、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22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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