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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
北京金源国顺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金源国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二、北京金源国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北京金源国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合理开支3000元,***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已交纳),由北京金源国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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