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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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其继承借款人徐某某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5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徐某某已付利息1.7万元在执行时扣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4元,减半收取3237元,由被告***、***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