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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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田建国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凤春欠款人民币本金1,350,000.00元,后续利息以本金1,3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申请费5,650.00元,由被申请人田建国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