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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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品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40500元; 二、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85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5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6日止;以100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7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止;以150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3日;以140500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时止;计算标准均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0元,减半收取计427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670元,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前述判决义务标的款一并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