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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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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汇票票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汇票票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2019)川0302民初3108号案件受理费1150元、(2020)川2002民初1128号案件受理费1162元,共计23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计1174元,由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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