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砺石(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砺石(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新浪微博账号“砺石商业评论”上提供涉案侵权内容(详情见附件); 二、砺石(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砺石商业评论”上提供涉案侵权内容(详情见附件); 三、砺石(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和微信公众号中连续七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向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还将依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砺石(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四、砺石(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0000元,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砺石(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 六、驳回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砺石(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由砺石(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