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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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九千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二万一千零一十九元,以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二百四十元三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