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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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二建公司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268,534.5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二建公司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346,141.35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二建公司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反诉受理费100,1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148元(江西二建公司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通宇国际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负担41,848.9元,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二建公司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29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