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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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屈雪玲、聂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15357.97元;2020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对被告屈雪玲、聂发林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的房屋在本判决第一项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53.58元,减半收取计4726.79元,由被告屈雪玲、聂发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