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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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2月23日订立的租田合同;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承包水田租金1740元; 三、被告***、***共同负责恢复其承租原告***5.8亩水田的原状;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元,二被告各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